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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溪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0-08-25 18:15:32

    屯溪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根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啟動條件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務

    3.1組織機構及職責

    3.2組織體系結構及運作機制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4.2 物質準備

    4.3 通訊和信息準備

    4.4救災設備準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4.6社會動員準備

    4.7宣揚、培訓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監測和信息傳遞

    5.2預警預防和信息傳遞

    5.3災情信息管理

    6. 預警響應

    6.1 預警響應啟動

    6.2 預警響應程序

    6.3 預警響應措施

    6.4 預警響應中斷

    7.應急響應

    7.1 基本要求

    7.2 響應等級

    7.3 響應啟動和終止程序

    7.4 響應措施

    8.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8.1災后救助

    8.2恢復重建

    9. 附 則

    9.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9.2賞罰和法律

    9.3預案演練

    9.4預案管理與更新

    9.5制定與解釋部門

    9.6預案的實行或生效實效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動,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保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制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整體應急預案》,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和我區救災工作實際情況。

    1.3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

    (2)部門分工,協作配合。參與救災應急工作的相干部門依照職責劃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行動,密切配合。

    (3)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及時幫助受災群眾解決衣、食、住、醫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難,最大程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危害。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災民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1.4 適用范圍

    1.4.1 適用的災害種類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4.2 適用的工作范圍

    發生自然災害后,區、鎮(街道)人民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產生自然災害之外的其它突發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民政部門參照本預案實施救助。

    2. 啟動條件

    2.1 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啟動本預案:

    (1)因災死亡1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大眾5000人以上;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3000人以上;

    (4)因災倒塌房屋50間以上。

    2.2 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 對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方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下降。

    2.4 區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務

    3.1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1 組織機構

    屯溪區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組織指揮全區的減災救災應急工作。區減災救災委主任由區長擔負,副主任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負,區減災救災委成員為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委宣傳部、區直機關工委、區民政局、區發改委、區經信委、區人武部、區農業委、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教育局、區監察局、區交通運輸局、屯溪公安分局、區商務局、區審計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水利局、區林業局、區住建委、區糧食局、區統計局、區物價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人。

    3.1.2 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全區減災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計劃,組織協調開展重大減災活動,指點調和催促各鎮(街道)和區直有關部門展開救災工作,推進減災救災交流與合作。

    3.1.3 各成員單位職責

    (1)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調和對外(上)聯系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區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生產救災工作的宣傳報道。

    (3)機關工委:負責組織和協調區直機關、事業單位救災對口支援工作。

    (4)區民政局:負責全區抗災救災綜合協調工作。提出救災資金、物資安排方案;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區級救災專項資金,并對救災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區政府提出自然災害處置的工作建議和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做好災情核查、評估和上報工作,指導受災大眾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指點協調救災捐贈工作;承當區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5)區發展改革委:兼顧斟酌將減災救災及救災應急儲備項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災毀工程恢復重建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和向市爭取項目建設資金的核報工作。

    (6)區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轄區管轄單位參與救災和傷病人員救助工作;指導企業展開自救,盡快恢復正常生產。

    (7)區人武部:協助地方政府組織民兵應急分隊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因災失蹤人員的搜救和其他救災工作。

    (8)區農業委:負責組織農作物病蟲害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農作物重大病蟲災害情況,會同區民政部門查核、評估農業因災損失情況;落實災區補種、改種農作物所需的種子,組織農技人員赴災區幫助指點生產自救,恢復農業生產。

    (9)區財政局:負責編制區級財政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預算,負責籌集和及時下撥救災資金,加強救災資金的監督管理。

    (10)區衛生局:負責組織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防疫防病工作;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知識宣傳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展開應急急救工作。

    (11)區教育局:負責組織教育系統展開救災工作,會同民政部門做好教育系統災情的核實工作,及時幫助受災學校恢復正常教學,保護教學秩序,做好因災損壞校舍的修復重建工作。

    (12)區監察局:負責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在遵照和

    履行救災工作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13)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交通系統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優先保證救災人員和物質的運輸以及受災群眾的安全疏散,調和有關部門盡快修復因災毀壞的公路和有關設施。

    (14)屯溪公安分局:負責指點災區治安防范,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組織災區大眾的緊急轉移工作;加強指點保護重要目標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護災區交通秩序,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15)區商務局:牽頭負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具體承當肉類、食糖等重要商品的應急救災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保證災區商品及時供應;指點受災地區家禽家畜的購銷工作;調和落實救災及災后重建的國際合作項目。

    (16)區審計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安排的救災資金、物資和接收的捐贈資金、物質進行審計監督。

    (17)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災區物資供應的市場管理;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監督監測。

    (18)區水利局:聯系水文部門,獲得和通報洪水預測、預報和旱情監測、預報信息,指點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對水庫實行調度,指點催促修復損毀的水利工程;參與洪、旱災情的查核、評估工作。

    (19)區林業局:負責森林火災、病蟲害災的監測、撲救、損失統計和防治工作。

    (20)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協調災后大眾住房、

    校舍、衛生院等公共設施恢復重建有關手續的報批工作;負責我區各地質災害點的監測監控工作;參與地震災情調查和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

    (21)區糧食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的糧油供應,保證災區口糧需要。

    (22)區統計局:負責協助查災、核災工作。

    (23)屯溪地稅分局:負責監督執行救災捐贈物質的減免稅政策。

    (24)區物價局:負責加強災區價格管理,展開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提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意見,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行,保持市場價格穩定。

    (25)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救災統計、上報工作,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保證受災時大眾的食品和必須的生活用品能夠及時供應。

    3.2 組織體系結構及運作機制

    3.2.1 區減災救災委辦事機構及職責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為區減災救災委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負責綜合材料及各類文電的起草工作,及時向市減災救災委報告情況,向成員單位通報信息,組織災情會商,統一發布災情,指點調和全市減災救災工作相干事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置特大自然災害,區減災救災委員會加強辦公室氣力,補充區發展改革委、區經信委、區水利局、區衛生局、區財政局、

    區農委、區住建委、區交通運輸局、區審計局、區商務局、區糧食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與區民政局聯合辦公。同時,將指揮部部份成員單位分為8個工作組分頭開展工作,以增強應急聯動能力。

    安置及生活救濟組:區民政局牽頭,區直機關工委、

    區商務局、屯溪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糧食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制定轉移安置受災大眾的生活救濟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幫助災區安排受災大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辦理接收、分配救災捐贈工作,保障救災物質運輸及救災工作車輛優先通行。

    (2)查災核災組:區民政局牽頭,區農委、區財政局、區

    水利局、區住建委、區經信委、區教育局、區糧食局、區統計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災情的查核,統計報表的編制和上報工作。

    衛生防疫組:區衛生局牽頭,區商務局、區民政局、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和食品藥品監督等相干人員赴災區指點衛生防疫工作,指點災區做好傷病大眾的救治,做好食品、藥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工作,組織展開愛國衛生運動,清潔環境,確保災區不產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產自救組:區農委牽頭,區商務局、區經信委、區水利局、區林業局為成員單位。負責組織災區農作物的補種搶種和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組織群眾展開生產自救。

    (5)恢復重建組: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區住建委、區民政

    局、區財政局、區水利局、區交通運輸局、區教育局、區衛生局為成員單位。負責制定災區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組織氣力遷移、新建受災大眾住房,恢復或新建水利工程設施和道路、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

    (6)監督檢查組:區監察局牽頭,區直機關工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物價局為成員單位。負責檢查催促各項救災措施落實,審計救災專項資金和救災捐贈款物發放情況,檢查監管災區大眾生產生活必須的食品、藥品和建材的質量、價格,監管災后商品供應市場秩序,查處救災工作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及人員。

    (7)宣傳報道組: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民政局、區政府辦公室等為成員單位。負責減災救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8)對外聯系接待組: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組成。負責協調對外聯絡工作,市級及市級以上領導來我區檢查指導抗災救災的接待安排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2.2 專家組

    區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組,由區民政局負責人和區民

    政、水利、住建、農業、林業、糧食、統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主要職責:

    (1)監測、查核、評估災情;

    (2)分析、研判災害趨勢;

    (3)對減災救災工作提出建議、意見。

    4. 應急準備

    4.1 資金準備

    (1)區級財政部門每一年將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財力增長、物價上漲、農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態逐漸提高受災大眾的救助標準。

    (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區級財政安排的豫備費要重點用于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

    (3)必要時申請省、市救災資金支持。

    4.2 物質準備

    (1)區民政局做好本區的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每年汛期和入冬前會同區有關部門采購和儲備必須的救災物質。

    (2)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在災前應與有資質的供應商預先簽訂供貨協議,保證受災時大眾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夠及時供應。

    4.3 通訊和信息準備

    (1)加強全區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我區與省、市部門的救災通訊絡運行正常,以及區與市救災部門的微機通訊通暢。

    (2)逐步建立區民政、水利、住建、農業等部門間的災害信息同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換,完善信息同享機制。

    4.4 救災裝備準備

    區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須的裝備和設備。

    4.5 人力資源準備

    (1)加強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專家隊伍,重點展開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健全與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區、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4.6 社會動員準備

    (1)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干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4.7 宣揚、培訓

    (1)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利用媒體或通過其他方式宣傳災害知識,宣揚災害應急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等活動,增強人民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積極推進城鄉社區減災活動,推動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2)組織展開對鎮(街道)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濟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5. 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 災害監測和信息傳遞

    (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進行分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逼的相干地區和人口數量做出災情預警。

    (2)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大量人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應做好應急準備或采取應急措施。

    5.2 預警預防和信息傳遞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方通報信息。

    5.3 災情信息管理

    5.3.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產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破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5.3.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鎮(街道)民政辦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區民政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產生后2小時。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鎮(街道)民政辦均須履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鄉級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區級民政局上報,區民政局每天10時之前向市民政部門上報。

    (3)災情核報。鎮(街道)民政辦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區民政局部門報告。

    5.3.3 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民政部門調和農業、財政、水利、教育、食糧、統計等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會商,核定災情。

    (2)民政、農業、水利、林業、住建、糧食、統計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情勢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6. 預警響應

    6.1 預警響應啟動

    相干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早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6.2 預警響應程序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6.3 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后,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區減災救災委及相干成員單位報告,并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干鎮(街道)發出救災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測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相干區級救災物資代儲點,啟動與交通運輸等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質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早挑唆。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工作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區政府和民政部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落實區政府和民政部的相干要求。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6.4 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消除或演化為災害后,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7. 應急響應

    7.1 基本要求

    明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響應原則,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同時啟動相關層級和相干部門應急救助預案;肯定災情報告、響應等級和主體、啟動和結束響應程序、響應措施等內容。

    7.2 響應等級

    根據自然災害的性質、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災害救助的實際需要,自然災害救助劃分為特別嚴重災害(Ⅰ級)、嚴重災害(Ⅱ級)、較重災害(Ⅲ級)三個等級。

    7.3 響應啟動和終止程序

    7.3.1 Ⅰ級響應

    7.3.1.1 啟動條件

    全區范圍一次災害進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區啟動Ⅰ級響應。

    (1)因災死亡1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15000人以上;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10000人以上;

    (4)因災倒塌房屋200間以上。

    7.3.1.2 啟動程序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到達啟動標準,向區政府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由區減災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7.3.1.3 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區減災救災委提出建議,由區減災救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

    7.3.2 Ⅱ級響應

    7.3.2.1 啟動條件

    全區范圍一次災害過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重大自然災害,區啟動Ⅱ級響應。

    (1)因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上,200間以下。

    7.3.2.2 啟動程序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到達啟動標準,向區減災救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區減災救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7.3.2.3 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區減災救災辦提出建議,區減災救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

    7.3.3 Ⅲ級響應

    7.3.3.1 啟動條件

    全區范圍一次災害進程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較大自然災害,區啟動Ⅲ級響應。

    (1)因災死亡1人以上(或發生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因災飲水困難人口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災倒塌房屋50間以上,100間以下。

    7.3.3.2 啟動程序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區減災救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建議,由區減災救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

    7.3.3.3 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區減災救災辦提出建議,由區減災救災委副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7.4 響應措施

    7.4.1 應急響應

    7.4.1.1 啟動Ⅰ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區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情況。

    (2)區領導赴災區觀察、指點。

    (3)區減災救災委迅速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及時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救災應急方面的指導。

    (4)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成員單位聯合辦公,及時搜集、評估、匯總各地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逐日10時前向區領導、區有關部門和區民政局報送綜合情況。

    (5)安置及生活救濟組組織人員赴災區指導受災大眾轉移安置,緊急申請、調和、挑唆救災款物

    ,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加強對轉移安置災民的管理。

    (6)查災核災組立即組織人員赴災區核查災情,慰勞受災大眾,指點地方開展救災工作,向辦公室提供災區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7)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防疫人員和食品、藥品監督

    等相干人員,赴災區指導衛生防疫工作,并依照相關規定展開救災防病工作,保證災區傷病大眾及時得到治療,保證食品、藥品、飲用水和居住環境的衛生安全,保證災區不產生大的疫情。

    (8)生產自救組組織農業技術人員,赴災區指點開展生產自救,改種補種農作物,發展畜、禽、漁等副業,組織引導勞務輸出等;組織有關部門指導幫助企業檢驗廠房、裝備,盡快恢復生產。

    (9)災后恢復重建組盡早對受災群眾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學校、衛生等損壞設施修復重建項目進行調查、評估、申報、立項,爭取災后盡快實施。

    (10)巡查組組織人員赴災區巡視指點,及時發現、處置、

    研究解決生產救災工作中的各種問題,重大問題向減災救災委報告研究解決。

    (11)宣揚組會同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向社會通報災情和救災信息,加強輿論管理。

    (12)對外聯系接待組做好市級以上領導來我區檢查抗災救災和境外組織和人員來我區援助抗災救災、采訪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關領導報告并落實接待。

    (13)申請省、市支持。

    7.4.1.2 啟動Ⅱ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減災救災委會議,聽取救災工作情況匯報,研究決定救災應急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救災工作任務。

    (2)2小時內,指揮部領導帶隊赴災區查核災情,慰勞受災大眾,指點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報告,要求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組指點救災工作。

    (4)根據災情需求或區領導指導,區民政局會同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款物。

    (5)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動態掌握災情發展變化情況和救災工作情況,及時向區領導、區有關部門和市民政局報送信息。

    (6)催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及時動員和組織災區大眾轉移到安全地方,搶救傷病員,撫慰遇難者家屬,處理善后事宜;救濟受災群眾和安頓無家可歸者,幫助解決人畜飲用水困難,確保受災大眾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醫,避免疫病流行;加強災民安置點治安管理,保護國家和大眾的財產,保護災區穩定;盡快恢復災區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展開生產自救和重建家園工作。

    (7)根據情況,申請省、市支持。

    7.4.1.3 啟動Ⅲ級響應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區民政局接到災情信息后,第一時間向區政府、市民政局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及時向受災地區派工作組,查核災情、慰勞災民、指點工作。

    (2)根據需要,向重災地區挑唆救災物質。

    (3)堅持24小時值班和災情零報告制度,保持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暢通。

    (4)會商區級財政部門下撥部份應急救災資金,支持地方安排災民基本生活。

    (5)催促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管理好轉移安置的災民和落實好救災應急的各項措施。

    7.4.2 報導

    7.4.2.1 報導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掌控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為減災救災工作的展開營建良好的輿論氛圍。

    7.4.2.2 發布

    區政府宣揚中心適時召開發布會,發布災情和救災信息。

    7.4.2.3 內容審核

    區政府辦發布的救災,內容涉及人員傷亡、房屋倒塌、農作物受災面積等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由區民政局負責審核;觸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區水利局負責審核;觸及疫情和衛生防疫情況的,由區衛生局負責審核;觸及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由區住建委負責審核,觸及其它方面內容的,根據部門職責分工,由相干部門負責審核。

    媒體報道災情和救災信息,按黨委、政府宣揚管理渠道歸口管理。

    8.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8.1 災后救助

    8.1.1 災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災害影響,冬令、春荒期間部份受災大眾出現口糧短缺等生活困難時,各鎮人民政府應在全面核對災情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受災大眾生活安排方案,并組織實行。

    8.1.2 災情調查及報告

    各鎮人民政府每一年按規定調查、報告因災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間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區級民政部門逐級審核、上報。

    8.1.3 救助方案制定

    (1) 受災地區于每一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展開受災大眾生活困難狀態評估,核實情況。

    (2) 受災地區鎮(街道)民政部門應當在每一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行,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8.1.4 救助方案實行

    根據區級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肯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8.2 恢復重建

    8.2.1 工作原則

    大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由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兼顧指導。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濟、以工代賑、政策優惠、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借貸等多種途徑籌集。住房計劃、設計和建設,堅持因地制宜,科學公道,安全適用。

    8.2.2 方案制定

    災情穩定后,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房臺帳,為組織實行重建工作準備基礎數據。區政府根據全區災情和各地實際,制定受災大眾倒房恢復重建的目標、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級申請并安排建房補助資金,幫助災區受災大眾恢復重建因災倒房。各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群眾因災倒房重建方案。

    8.2.3 組織實施

    各鎮人民政府負責群眾因災倒房恢復重建工作的組織實行,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因災倒房大眾有安全的過冬場所。

    9. 附則

    9.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調和機制,各單位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組織實行救災資金監管工作。

    9.2 獎勵和法律

    對救災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嘉獎;對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而勇敢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報批烈士;對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實情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9.3 預案演練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協同區減災委成員單位指點各鎮(街道)實行應急避險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9.4 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區減災救災委辦公室負責管理本預案,搜集預案實行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組織專家評審論證,適時提出修訂和更新意見,報區政府審定后及時組織修訂和更新。

    9.5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民政局會同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的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行。2009年5月15日區政府發布的《關于印發黃山市屯溪區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屯政辦〔2009〕29號)同時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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