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必須達到哪些要求
(1)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后,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2)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0平米以上的餐館、食堂及餐飲連鎖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可為兼職,但不得由加工經營環節的工作人員兼任。 (3)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4)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并建立培訓檔案。長飲服務經營者的負責人和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堵訓并考試合格后,力可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5)餐飲服務加工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蜂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 (6)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7)餐飲服務經營者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8)鼓勵餐飲業經營者實施良好生產規范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等知名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和技術服務工作。